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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预约惩罚规定
此信息发布于:2008/10/20 13:12:08     浏览次数:15219

1. 未经认可而擅自使用者,若仪器没有损坏,则通知指导教授并加重收费 (使用者被记名)

       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收取 5倍使用费,第三次收取10倍费用。

2. 借用他人认证或签名者,若仪器没有损坏,则通知指导教授并加重收费 (使用者与借出者均被记名)

       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收取 5倍使用费,第三次收取10倍费用。 

3. 盗用他人签名者,将提委员会处理,以后禁止使用任何共享仪器。

4. 以上非法使用者,若导致仪器损坏,须负担全额维修费用。

5. 仪器预约无故未到者将承受罚则:

       第一次口头警告,并通知导师,第二次直接收取使用费,第三次收取5倍费用。 

----COMET办公室  20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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