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10)
 
MEL教育培训管理规定--2006.12.1
此信息发布于:2007-1-1     浏览次数:829

第一条:新进工程技术人员应于报到之日起,接受国重室基本教育培训。

第二条:新进工程技术人员经过以上培训后,应熟知国重室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国重室规章制度。

第三条:新进工程技术人员除接受以上基本教育外,上岗前应接受本部门的技术理论培训、基本技能训练及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后,功能实验室/平台主管教授及国重办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

第五条:特殊工种(如维修电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工作操作证方能上岗操作。

第六条:变换岗位工作之前要进行所需要的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七条:国重室按期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项目为:

1、工程技术人员素质提高培训;

2、境外实验室培训;

3、国外大洋航次培训;

4、为了其它特定目标进行的专题培训。

第八条:各功能实验室推荐委外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将受训的教材、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国重办归档保管。

第九条:委外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应总结其受训过程,制作成书面材料或幻灯片供内部交流,并鼓励培训人员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内部培训教材。

第十条: 国重室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技术学习,提高专业技能,改进劳动态度,以促进本职工作。经本人申请并得到国重室批准的,由国重室在相应功能实验室/平台年度运行经费预算内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国重室设立工程技术人员境外实验室培训和国外大洋航次培训基金。

第十二条:国重室工程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国重办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2006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