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实验室安全  
 
厦门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此信息发布于:2009-12-11     浏览次数:1786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以及剧毒药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妥善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各单位必须指定可靠并具有一定专业保管知识的人员加强管理(剧毒物品范围请见附件一),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须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作业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二条  危险物品采购和提运时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 

第三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先经过实验室负责人严格鉴定审查,再经单位分管的领导审批,并严格按批准数量领用。对剧毒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随领随用,剩余数量及时退库。对剧毒品的领、用、剩、溢、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等应由库房或使用单位收集,事先报请物资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在其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或直接用水冲入阴沟,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为了安全起见,各院系实验室不得库存压缩气体钢瓶,以防事故发生。领用时,应有专人签收领用,钢瓶交接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使用中:①若发现钢瓶检验期过期应及时退还仓库,以便检验或报废,保证安全使用。②严防钢瓶的碰击,或撞倒,避免日光直接照射或靠近热源、电源开关。

按照《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04-1999)钢瓶检验周期为:惰性气体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腐蚀性气体钢瓶每二年检验一次;其他气体每三年检验一次。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压缩气体钢瓶使用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将其置于方便管理和使用的地方。 

第五条  危险品的采购等事宜请参见《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附件一   常用剧毒化学药品目录

氰化钾、氰化钠、汞、硝酸汞、砷酸三钠、亚砷酸钾、亚砷酸钠、三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马钱子碱、二溴乙烷、硫酸二甲酯、放射性物品等。 

附件二   常用易制毒化学药品目录

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档案下载:
厦门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学校常见化学危险品目录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html>